写信须知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3-01 09:17:19
一、受理事项
您可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不予受理事项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请您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其他有关推销、邀请等本栏目管理人员认为不应该受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