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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划定赤水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2-23 09:27:21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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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破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5009-2021)等规范、标准的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划定赤水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两侧各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和中压的独立设置的调压站:

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m区域;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独立设置的调压站:

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m区域;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和高压以上的独立设置的调压站:

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25.0m区域;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在燃气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包括管位、管径、标高、埋深等详细图纸),并加盖公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章确认。

  七、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

  八、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事先将开工日期、施工范围、施工计划等事项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提供的地下燃气设施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复核、标记,发现地下燃气设施现状与有关资料记载不一致或有关资料未记载的,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核实。按照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告示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始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指派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安全指导,及时提供地下燃气设施核实情况,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理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违规作业、私自开挖,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保障燃气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地下燃气管网普查,完善地下燃气管网资料,建立健全并及时维护更新地下管网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一、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巡护、检测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阻挠、妨碍。

  十二、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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