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修订) | ||
制定机关: | 赤水市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赤府发〔2023〕11号 | 公布日期: | 2023-09-06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9-06 |
赤府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赤水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主动交出火种由检查站代为保管。未经批准进入林区生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将依法劝离林区,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防火码”、粘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2821549)、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862012)、市林业局(值班电话:22882119),并立即组织就地就近力量进行扑救。扑火工作中,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八、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疾病人员和坟主等社会特殊群体,要落实责任制,由以上特殊群体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或坟主的责任。
九、凡进入我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游览观光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引导和火种检查代管工作,并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十、重点林区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及森林防火警示牌,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
十一、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十二、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自本防火禁火令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3日发布的《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赤府发〔2023〕1号)废除。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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