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2-06 17:05:01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17:05:01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赤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禁火令》的内容,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禁火令》?
答:我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为82.51%,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且新一轮森林防火期已经开始,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常态化治理,推动森林防灭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及时发布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问:《禁火令》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赤水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关于防火期适时发布禁火命令的要求制定。
(一)《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问:2024年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候?
答:2024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2月1日至10月31日。
问:禁火区域有哪些:
答: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问: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五)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六)凡进入我市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未经批准入林区生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将依法劝离林区,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抖音、“防火码”、粘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九)发生森林火灾后,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2821549)、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862012)、市林业局(值班电话:22882119),并立即组织就地就近力量进行扑救。扑火工作中,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十)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疾病人员和坟主等社会特殊群体,要落实责任制,由以上特殊群体引起的森林火灾,追究其监护人及坟主的责任。
(十一)凡进入我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游览观光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十二)重点林区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及森林防火警示牌,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
(十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问: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会有什么处罚?
答: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禁火令》什么时候施行?
答:自本防火禁火令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5日发布的《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作废。
【上一篇】:
(文字解读)2023年赤水市城镇土地级别调整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政策解读
【下一篇】:
(文字解读)《赤水市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赤水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