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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0-24 14:52:42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赤府办函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14:52:42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赤府办函〔2022〕2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已失效)
赤府办函〔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赤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22〕43号)《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遵府办函〔2022〕62号)《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遵市住建通〔202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
(一)阶段性执行降低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适时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时,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息补贴,保障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三)放宽省内异地贷款申请条件。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无论其本人或配偶是否具有我市户籍,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四)阶段性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职工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上述期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同一套住房购房首付款。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首付款金额。
(五)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区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即在遵义市外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二、进一步强化信贷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六)实行差异化的贷款保证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2%;建立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不得长期留存贷款保证金。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天。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购房人,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八)商业银行等要做好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九)合理设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抵押物,对抵押物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超值抵押部分,采取抵押物置换、分期分批释放等方式释放抵押物超值部分,帮助企业纾困。
(十)支持商业地产按揭贷款,结合项目基本情况,合理确定信贷支持额度。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购房人断供,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
三、进一步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十二)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缴纳契税、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政府惠民消费券奖励(消费券奖励经费按市、县契税分享比例分级承担),消费券在取得后半年内使用,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旅游、餐饮等消费支出。
(十三)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且落户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四)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购房。
各银行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房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可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十五)农村户籍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城区购房并落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享受以下政策:
1.购房落户的本人及配偶可享受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失业登记等服务。
2.购房落户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3年财政贴息。
3.购房落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群体可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5000元和不高于每月500元的一次性场所租赁补贴,场所租赁补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四、进一步优化市场供给结构
(十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房屋与地下车位的,在销售价格上予以优惠。规范路面停车行为,科学设置路面机动停车位,推行城市道路停车差别化分类计时收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将闲置的地下车位按合理价格租赁或临时对外停放,提高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率。
(十七)支持已批未建项目优化方案。对已通过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对商业和住宅比例、户型结构作出调整。鼓励企业创新住宅产品类型,在住宅阳台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的前提下,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层高上限由3米调整为3.6米。
项目调整转型后,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各类设施配套要求,按批准规划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
(十八)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实物安置,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等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充实健全安置房源库。市人民政府原则不再新建安置房,可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商品房,加快安置进度。
五、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解难
(十九)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准入条件,楼盘住宅主体结构形象进度达70%(含)以上,可申请准入。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不区别对待国有和民营市场主体,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二十)加快“问题楼盘”处置。针对“办证难”“接房难”问题项目,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民利民”原则,在房屋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优先保交房,在完成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金融机构对项目复工予以支持,在保证资金安全封闭运行情况下,可给予开发贷款支持,促进项目完工;对达到预售条件项目,可给予按揭贷款支持;对复工项目在金融机构的存量债务,在保证债权安全情况下,可协调金融机构适当展期。
六、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十一)严格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清理,限期兑现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政府欠款抵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二十二)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未达到净地条件的,要限时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二十三)为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对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明确维修维护责任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缴项目自持部分商品房(含人防车位)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时间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可在办理现售网签合同备案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合理确定延期交付商品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和相应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逾期时间不得超过4.5个月。超过4.5个月后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可按有关法规规定以应付违约金抵扣相应费用。
(二十五)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按规划配套的学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后合理确定时限完成建设投入使用。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对水、电、气等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对水、电、气等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原则,建设单位可以将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建设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组织建设。建设单位委托水、电、气等工程建设时,应当签订后续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的协议。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免费向建设单位提供接入口,严格实行一户一表,并向终端用户收费。
(二十六)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实行预售资金全过程全额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制度,执行“府院联动”机制,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规定。
(二十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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