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关键字: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赤府办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1-13 11:29:59 文章字号:

信息分类 赤府办函 发文日期 2023-01-13 11:29:59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赤府办函〔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赤水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水市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办法

(试行)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产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的《贵州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黔工信原材料〔2020〕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备案)及用地等合法手续,且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有明确的界址坐标)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项目在立项(备案)中分属不同实施地点,有独立的用地红线,应视为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是指已取得立项(备案)、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工业、房地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产出且可作为普通建筑用的砂石土矿产资源(仅限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属县级权限的矿种)。

(三)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矿产品:是指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本项目回填、修建挡墙等建设内容的砂石土矿产资源。

(四)非自用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放弃自用或自用于本项目建设后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置的砂石土矿产资源。

二、资源管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施工设计,对项目建设产出的矿产品,除本工程自用外,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行为。在有关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中明确要求设置采矿权的项目,须按照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如外运矿产品超过5万立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落实环境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部门予以审查。

(七)工程建设项目无外运处置矿产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并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自用承诺书,所产出的矿产品不得外运,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需外运处置矿产品的,产出的矿产品数量和种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开展矿产品储量核查予以确定。

(八)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动态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转运和销售未经批准处置的矿产品。对非法收购、转运和销售未经批准处置矿产品的,严格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处置原则

(九)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矿产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于本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放弃自用或自用有余的,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四、处置办法

(十)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处置。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项目内产出的外运矿产品设置为资源出让标,与工程项目捆绑确定实施主体或单独进行矿产品拍卖,不得将外运矿产品收益抵扣工程造价。矿产品以公开处置方式处置的,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和评估价值底价。

(十一)政府、国有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制砖厂、石料加工厂等工业企业、场点作为处置堆场。对有条件的地块或项目,可以将产出矿产品同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各算其账,矿产品处置价款单列。处置土地使用权未一并处置矿产品的,矿产品处置原则以公开处置方式处置,同等条件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取得矿产品处置权。对于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矿产品,矿产品处置实行一事一议确定。矿产品的处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价值评估,并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矿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和评估价值底价。

(十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外运矿产品数量总量低于以下限额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处置价格:少于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的砖瓦用页岩矿产品按照基准价缴纳矿产品价款;少于0.3万立方米(含0.3万立方米)的建筑用砂、建筑石料按照3倍基准价标准缴纳矿产品价款;少于0.3万立方米(含0.3万立方米)的其余矿种按照3.5倍基准价标准缴纳矿产品价款。

(十三)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取得项目立项(备案)及用地等合法手续,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启动平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置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处置流程

(十四)申请。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外运矿产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矿产品处置方案并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批准红线(含纸质和矢量图件)、本项目涉矿产品处置方案、储量核实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等,如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限额的,应同步提交相关资料。

(十五)受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矿产品处置方案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十六)处置

1.政府调拨。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2.公开处置。对需要处置的矿产品,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品价值评估,明确矿产品单价和总价,并根据评估报告按程序公开处置。

3.其他方式。对于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矿产品,实行一事一议处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实施。

六、资金管理

(十七)矿产品处置所得(除资源税外)全部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不再征收矿产资源出让收益。

(十八)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处置所得应优先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相关支出。

七、职责规定

(十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矿产品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实施性,相关部门在审批或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将产生的矿产品纳入备案管理。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和治理安全隐患。

(二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管。要严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假借项目建设名义,转变土地用途、超批准的用地红线或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引发安全隐患等。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赤水经开区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安全的属地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未经批准非法收购、转运和销售矿产品,以及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涉矿工程的批后监管;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未经批准非法收购、转运和销售矿产品,以及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非自用建设工程矿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处置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非自用建设工程矿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第三方资质单位勘探的矿产品数量和种类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二十四)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二十五)赤水经开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履行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行为的行业监管职责。

(二十六)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赤水分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及产出矿产品处置审批、批后监管等工作。

八、其他规定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部门职责发生调整的,由调整后的部门负责执行。

分享到:
收藏 【推荐】 【打印】

【上一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下一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赤水市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府办函〔2022〕22号)

X

赤水市政府

微信二维码

赤水市政府

微博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