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近日,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案情简介:
2021 年 6 月 16 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无故用打火机先后将自家院坝内木柴和多处山林点燃,并将其母亲晾晒的鞋子等物品丢至火中烧毁。案发后,经鉴定,胡某某案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 年 6 月 16 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无故用打火机先后将自家院坝内木柴和多处山林点燃,并将其母亲晾晒的鞋子等物品丢至火中烧毁。案发后,经鉴定,胡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在案发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其辨认、控制等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作案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遂依法向市法院提请强制医疗申请,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胡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胡某某已被送往相关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依法提请强制医疗申请,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执法为民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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