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擅砍城市树木案件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赤水市四平山安置小区内的绿化树木被人砍了。经查,该小区一居民黄某,因觉得自己居住楼栋外的绿化树木长得太高,怕风吹断后砸到过往行人和车辆,为了解决该隐患,黄某在没有经过向相关单位申请的情况下,自己私自拿刀对绿化树木进行了砍伐。
在执法人员找到黄某时,黄某还一脸茫然的说着:“自己只是想做点好事,怎么还违法了?”后来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后,黄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小区居民的见证下及时将被砍的绿化树木进行了补栽。黄某的上述行为已嫌涉违反了《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上述案例中,黄某虽然是想着为小区居民办一件好事,但黄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除外。”的规定,根据《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某将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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