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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04 09:09:38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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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府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简称渝赤叙高速公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经赤水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复兴镇、长期镇、长沙镇、天台镇、旺隆镇、葫市镇、大同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四)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人

赤水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赤水市长期镇人民政府、赤水市长沙镇人民政府、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赤水市葫市镇人民政府、赤水市大同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范围

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复兴镇、长期镇、长沙镇、天台镇、旺隆镇、葫市镇、大同镇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七、征收签约期限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的征收签约期。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九、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违法建筑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与现状不符或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测绘认定为准。

(二)违法建筑及超期临时建筑,以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为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私房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范围内选择住房或营业性用房安置按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属框架结构的不补差,属砖混结构补200元/㎡,属砖木结构补300元/㎡,属木质(土木)结构补500元/㎡)。在赤水市城区范围内选住房或营业性用房按等价值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赤水市“四房联动”团购政策优惠。

(二)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补偿:

附属设施、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个案评估。

十一、公房搬迁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该片区涉及现有公房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二)该片区涉及现有公房附属设施费、装饰装修费按承租协议约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2执行。

十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补偿

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格补偿产权所有人。

十三、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实际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条件为:

1.在发布预征收公告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预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持续正常经营。

(二)对以上被征收的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参照相同结构、楼层、地段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并结合下列情形进行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延续使用的,按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用途并延续使用的,按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十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搬迁费

1.住宅搬迁费为5元/㎡,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按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

2.车库、仓库、办公用房等其他用房,参照住宅搬迁费标准执行。

3.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6元/㎡兑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兑现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兑现计算。确属特殊行业的营业用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费标准。

4.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闭路电视、天然气及宽带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搬迁前自行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必须将有关费用结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住房临时安置补偿费从签订协议后正式搬迁交房交钥匙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每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6个月。

2.被征收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从签订协议后正式搬迁交房交钥匙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月计算,每户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6个月。

十五、停产停业损失、征收签约奖励

(一)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在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且持续正常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费按20元/㎡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二)征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元/㎡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六、依法强制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赤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

(二)补偿安置款的领取。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等相关办结手续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领取补偿款。

(三)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后,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清点,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本次征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提存,权属确定后补偿款依法支付给产权所有人。

(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办理。

(八)征收过程涉及测绘费、评估费、征收补偿等相关费用,按遵义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附属设施、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设施、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围墙

砖砌

元/m²

240


石砌

元/m²

150


简易

元/m²

30


晒坝

混凝土

元/m²

50

5厘米以上

青石

元/m²

50


简易水泥地坪

元/m²

30

5厘米以下

水泥坝

元/m²

30


石坝

元/m²

50


水泥板

元/m²

80



毛石堡坎

元/m³

80


浆砌垒石堡坎

元/m³

120


条石毛堡坎

元/m³

200


条石干砌堡坎

元/m³

220


条石浆砌堡坎

元/m³

300


条石清砌堡坎

元/m³

380


混凝土堡坎

元/m³

380


水池、水窖、化粪池

钢筋混凝土

元/m³

600


砖砌

元/m³

350


浆砌石质

元/m³

300


土质

元/m³

50


石水缸

元/个

200


石水盆

元/个

100


粮仓

元/m³

50


花台花池

元/m²

60


简易棚

元/m²

100


彩钢棚

元/m²

150


不达层高及简易结构房屋

土木结构

元/m²

330

1.2米以上2.2米以下

砖木结构

元/m²

400

1.2米以上2.2米以下

砖混结构

元/m²

500

1.2米以上2.2米以下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标准

瓷粉

元/m²

10

瓷粉加乳胶漆

元/m²

20

仿瓷

元/m²

7

仿瓷加乳胶漆

元/m²

23

室内墙砖

元/m²

40

墙纸

元/m²

10

墙布

元/m²

60

木墙裙

元/m²

80

瓷砖墙裙

元/m²

60

电视墙

元/m²

70

木制吊顶

元/m²

140

石膏板吊顶

元/m²

30

铝塑板吊顶

元/m²

100

层板吊顶

元/m²

40

塑料扣板

元/m²

60

三层板吊顶

元/m²

60

艺术吊顶

元/m²

130

石膏线条

元/m

10

木质阴角线

元/m

40

贴砖、外墙漆

元/m²

40

琉璃瓦

元/m²

110

窗户上边雨棚

元/m

50

45cm×45cm以下地板砖

元/m²

45

60㎝×60㎝地板砖

元/m²

45

60cm×60cm以上地板砖

元/m²

60

80cm×80cm地板砖

元/m²

80

100cm×100cm地板砖及以上

元/m²

100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元/m²

100

耐磨抛光地板砖

元/m²

100

大理石

元/m²

150

花岗石

元/m²

170

实木地板

元/m²

120

竹地板

元/m²

120

拼花地板

元/m²

140

简易木地板

元/m²

30

强化复合木地板

元/m²

70

瓷砖脚线

元/m

12

木质踢脚线

元/m

15

大理石踢脚线

元/m

10

腰线

元/m

20

室内清光地坪

元/m²

40

铝合金卷帘门

元/m²

100

铝合金推拉门或窗

元/m²

140

铝合金窗+防盗窗

元/m²

190

铝合金窗+纱窗

元/m²

190

纱窗

元/m²

80

厕所玻璃门

元/道

300

客厅玻璃门

元/m²

350

不锈钢防盗门

元/m²

100

防撬(防盗)门

元/道

1500

铁杆窗

元/m²

100

钢条防盗窗

元/m²

60

普通门套

元/道

120

三合板、椴木阂套

元/道

120

实木门

元/道

900

实木大门

元/m²

100

成品门

元/道

800

玻璃门

元/套

500

雕花门

元/道

900

木质窗

元/m²

60

普通木门

元/道

200

落地门窗

元/m²

100

窗套

元/m

20

木窗

元/m²

60

木质

元/m

30

钢条

元/m

25

铸铁

元/m

120

铁艺花

元/m

100

不锈钢

元/m

50

玻璃栏板及扶手

元/m²

400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元/m²

110

厚度8mm以上

元/m²

150

壁柜

元/m

300

吊柜(高700mm)以下

元/m

70

装饰柜

元/m

100

组合衣柜

元/m²

500

鞋柜

元/m²

120

电视柜

元/个

800

储藏柜

元/m²

330

酒柜

元/套

800

台式面盆

元/套

260

洗手盆

元/个

200

浴缸

元/套

400

便盆

元/个

50

蹲式大便器

元/个

50

坐式大便器

元/个

200

水箱

元/个

200

浴霸

元/个

300

沐浴莲蓬

元/套

200

镜子

元/套

100

固定镜子

元/套

150

不锈钢面盆

元/套

100

输水

管道

110mm(PE管)

元/m

60

50mm(PE管)

元/m

15

32mm(PE管)

元/m

8

20mm(PE管)

元/m

6

12mm(PE管)

元/m

4

6mm(PE管)

元/m

2

壁橱

贴砖

元/m²

250

未贴砖

元/m²

200

管线

室内暗线、管

元/m²

8

室内明线、管

元/m²

3

室外线、管

元/m

3




简易土灶台

元/m

200

贴砖灶台

元/m

300

预制组合式灶台

元/m

400

大理石灶面

元/m

500

隔断

元/m²

250

隔热片

元/m²

40

太阳能热水器

元/个

200

卫星接收设备

元/套

280

电热水器

元/台

200

水表

元/个

50

电表

元/个

300

闭路电视

元/户

300

有线电视

元/户

200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户

10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50

空调台式(柜式)

元/台

800

空调挂式

元/台

400

监控搬迁费

元/套

1800

三相电

元/户

2500

照明设施

元/户

1800

灯具

元/户

1500

自来水设施

元/户

800

抽油烟机

元/个

500

排气扇

元/个

100

天然气

元/户

3900

备注:装修设施费按照上述标准据实清点补偿,如本方案中没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市场价及使用年限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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