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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0 15:57:04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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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府发〔2025〕7号

为确保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简称渝赤叙高速公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相关规定经赤水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复兴镇、长期镇、长沙镇、天台镇、旺隆镇、葫市镇、大同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

赤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赤水市复兴镇人民政府,赤水市长期镇人民政府、赤水市长沙镇人民政府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赤水市葫市镇人民政府赤水市大同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2。

七、征收期限

2025年5月23日至项目征收结束为止。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赤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赤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从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房屋。

件:附件1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图.pdf

              附件2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docx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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