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行业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助调查,同时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拒不改正或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含零售临时许可)的经营户,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货物入柜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渠道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在集贸市场、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四.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从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非法渠道进货,特别是严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购进烟花爆竹产品,对违规收寄烟花爆竹的邮政,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产、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对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九.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排查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十.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含零售临时许可))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发现有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当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赤水市公安局:0851-22821013
赤水市应急管理局:0851-22821549
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51-22821261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