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规划及许可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店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有关法规标准。
二、严格布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店规划布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布局设置:规划控制20家,其中:金华街道2家,市中街道8家,文华街道10家;
2.选址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见附件1)要求;
3.零售临时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2014(见附件1)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填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情况表、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周边安全情况说明等资料,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为更好地服务群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零售点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可在获得烟花爆竹许可资格后审核门市前再办理、提供)。
2.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应急局不再组织零售临时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自行到相关机构参加培训)。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1.申请阶段:欲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申报人员将申请书原件、审查情况表、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周边安全情况说明等资料(为更好地服务群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零售点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可在获得烟花爆竹许可资格后审核门市前再办理、提供),到所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或赤水市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时间为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9日;如提交经营烟花爆竹的申报人户数超过规划户数时,应急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规定时间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经营烟花爆竹的许可资格。
2.零售临时店经营门市安全条件审核阶段:根据初审情况,属地街道配合,按照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各申请人在获得资格后,应急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相关工作,逐一对门店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安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许可安全条件的,现场填写现场审核表,并对不符合项详述。由现场审查人员签字确认;经过审核后未达到此次规划的烟花爆竹规划家数的,不再替补。
3.行政许可颁证阶段:(1)颁证准备阶段:2026年2月1日至6日;(2)发证时间:2026年2月9日至10日;(3)许可期限:本次零售临时店行政许可期限为2026年2月11日至3月4日止;如与2025年赤水市烟花爆竹燃放公告有冲突时,本次零售临时店行政许可期限以政府烟花爆竹燃放公告时间期限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扭转经营户认识偏差,压实零售临时店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销售人员安全责任,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审批。坚决取缔安全间距不足、集中连铺经营、安全管理混乱、“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经营户。全面实行专店、专柜经营,不断提高零售临时店本质安全保障能力。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从严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对不符合布点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零售零时店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强化“打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打非”职责,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附件:1.赤水市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设置要求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赤水市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申办提交资料清单
4.赤水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商铺选址勘察审查表
附件1
赤水市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设置要求
一、规划原则
(一)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
(二)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三)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四)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五)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六)不应设置在室内外安放有液体燃料储罐的场所。
(七)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八)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九)不应设置在消防通道上。
二、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该零售点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一)与220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允许距离50米;
(二)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100米;
(三)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最小允许距离50米;
(四)在燃放点8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零售经营场所。(2025年城区三办限定燃放区域为文化广场、飞龙广场、人和广场、五洲国际广场、河滨小广场、双龙桥河滨小广场、凯晟国际广场、赤天化老广场、赤天化新广场、丹霞大道消防大队旁飞鲸水世界等空旷地带;注:2025年限定燃放区域仅作参考,2026年实际限定燃放区域以赤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三、面积
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四、存放限量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1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50箱。
(二)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10㎡且≤1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70箱。
(三)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15㎡且≤2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00箱。
(四)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25㎡且≤35㎡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40箱。
(五)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35㎡且≤5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190箱。
(六)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50㎡且≤7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250箱。
(七)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使用面积>70㎡且≤200㎡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300箱。
五、平面布置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
1.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二)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三)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四)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五)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内不应设置床铺。
六、建筑结构
(一)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2014)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三)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四)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五)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六)安全疏散门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七)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七、消防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内严禁有明火、液化气瓶、强热辐射采暖设备等。
(二)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三)GB50016-2014,第3.5.1条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周围有室外烧烤、室外明火烹饪等经营场所),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四)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5kg水基性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5kg水基性灭火器且分为2个设置点。
八、电气
(一)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二)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三)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可采用Dc级、Gc级、IP54的产品(符合防爆电器设备标准)。
(四)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九、经营行为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不得混卖点火器具及与烟花爆竹无关的其他物品。
(二)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三)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允许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四)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五)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六)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七)烟花爆竹存放应入柜防水防潮。
(八)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五)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七)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八)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赤水市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申办提交资料清单 4.赤水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店商铺选址勘察审查表.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