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鹅堡、天岛湖社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公告
赤水市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天鹅堡、天岛湖社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
公 告
为全面整治天鹅堡、天岛湖社区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赤水市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葫市镇天鹅堡、天岛湖社区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整治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
根据《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规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临时规划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对建(构)筑物按以下判断,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游玩、观赏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亭台楼阁、阳光房、棚等。构筑物一般指不具备、不包含和不提供人类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主要是指对建筑物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例如:围墙、烟囱、台阶、室外楼梯、花台、花架、水塔等。
二、关于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拆除的情形
(一)在水库水管所、官渡林场等林区范围内的;
(二)侵占公共空地(包括小区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的;
(三)侵占建筑屋顶、公共平台、骑楼底层以及建筑基底公共空间的;
(四)侵占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道路广场用地的;侵占城市发展备用地、基础设施预留地的;在拟征用、拟出让用地上擅自修建的;
(五)在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四周的,在小区内严重影响或破坏建筑立面造型的;
(六)侵占消防通道、避难场所、河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管网及设施保护范围的;
(七)擅自开挖地下室、开窗打洞,对房屋结构造成影响的;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情形的,也应拆除或回填。
三、关于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
(一)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按照《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按照《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进行强拆;对经鉴定拆除对房屋安全结构造成影响的,按照《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四、关于阻碍执法的处理
在整治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希望葫市镇天鹅堡、天岛湖社区广大群众相互监督。
举报电话:0851-22887396
通信地址:赤水市人民南路451号
赤水市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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