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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赤水市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2-05 08:47:19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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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赤水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促进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赤水市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3月10日。

二、意见或建议反馈途径:

1.信函邮寄通讯地址:贵州省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邮箱:619585679@qq.com。

3.电话:0851-22887903。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电子邮件进行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赤水市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赤水市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

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4日


赤水市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赤水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倡导市民绿色出行,通过规范部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骑行,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合力,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运营,全面营造城区良好的市容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赤水市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运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市民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绿色、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系统。

2.坚持规范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环境,强化车辆投放、运行和停放秩序管理。

3.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压实政府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4.坚持共同治理。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创新发展,引导公众关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管理职责

(四)部门(单位)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题协商会议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将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相关信息纳入“数字城管”平台信息采集范围;指导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采取电子围栏、线下运维、信用评级等方式,依法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行和停放秩序。

2.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属地监管主体,组织社区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通过门前“五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以网格化责任区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及时督促运营企业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重要节点、路段建立定人、定员、定车辆责任制,保持停放点位干净、整洁,停放规范有序。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日常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编制全市非机动车慢行系统建设规划,拟定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行的交通组织规划,逐步实现慢行系统与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无缝对接、健康发展。

4.市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负责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通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同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的规划和选点工作;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建设,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局确定具体停放点位;按照道路规划设计,新建、改建及扩建非机动车道。

6.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用户消费投诉;负责对我市城区内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监督。

7.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8.市直其他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五)运营企业职责。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以下职责:

1.应当对使用人利用网络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16周岁以下青少年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辆使用人利用他人账号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2.依法诚信经营,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证照的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必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运营企业须于2个工作日内退款。

4.应为使用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等有关保险,并将购买保险作为服务协议中运营企业的义务之一;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5.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管理人员和调度车辆,提高故障车辆、废弃车辆处置效率,及时有效维护车辆使用和停放秩序。

6.建立完善使用人投诉受理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保持全天24小时畅通,及时认真做好电话热线受理和投诉处理工作。

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使用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擅自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和骑行数据公开或泄漏,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擅自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8.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相关部门抄送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的注册登记账号作出处理。

9.严格遵守《赤水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营运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0.按时缴纳占道经营管理费,缴纳标准为:投放车辆数×长1.6米×宽0.35米×2元/天/㎡×365天×60%。

三、准入及退出

(六)规范有序准入

1.由市政府办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参加,建立赤水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题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实施共享电动自行车引进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

2.根据城区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区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5年内我市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核定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规模控制在1200辆。  

3.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专题会议研究把关,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引进投放工作方案,通过公平公开方式,引进技术实力强、管理规范、经营信誉好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

4.拟在我市城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本实施意见准入投放运营要求,取得运营资格,并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投放运营协议,按要求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材料。未取得运营资格并签订投放运营协议和未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材料的,不得在我市城区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

5.已在我市城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符合准入投放运营要求的佐证材料,解除原有招商协议并签订投放运营协议后方可继续运营。未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签订投放运营协议的,不得继续在我市城区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

6.在我市城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准入投放运营要求。

(1)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管理技术,拥有保障运营服务所必需的规范办公场地、充电场所及设备、运维仓库等经营场所、设施,具备能精准规范车辆骑行和停放秩序的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

(3)建立系统完善的车辆运维管理、运营服务等相关制度机制;

(4)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符合有关部门数据监管和分析管理要求;根据核定投放量到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核发相应号牌,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材料;

(5)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运维管理、运营服务人员。鼓励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从事车辆维护管理工作。

7.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提供租赁服务30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企业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一并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规范办公场地、充电场所和运维仓库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服务能力和管理技术说明,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投放车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核发相应号牌的证明材料;

(5)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运维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6)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7)接入政府指定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严格退出管理

1.对运营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等违法问题严重、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运营企业,经多次督促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严格按考评制度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数量。

2.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本市市场经营的,应当自觉履行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责任,制定合理方案,在终止服务前30日书面报告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维护使用人合法权益,完成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3.已进入我市的运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继续运营,自行退出本市市场,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告知,运营企业在接到书面告知起30日内完成退市相关工作。

(1)已经投入运营但不符合相关准入投放运营要求的;

(2)虽符合相关准入投放运营要求但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签订投放运营协议的;

(3)不服从政府部门监管,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4)年度考核达不到相关考核标准要求的;

(5)因运营管理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运营企业,由相关部门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四、运营管理

(八)严格秩序管理

1.运营企业应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停放规范管理制度,投入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具备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使用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禁停区有语音警示,超出运营范围后,系统自动切断电源动力。

2.城区除已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外,其余位置不能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线内,车头一致向外,摆放整齐有序,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3.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4.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并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及时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清理违规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九)严格安全管理

1.运营企业自行统一共享电动自行车颜色和标识,车身上有明显的限制骑行等有关警示,无广告设置,不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每辆车有唯一的编号和清晰安全的二维码。

2.运营企业应建设有相对独立、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的充电场所,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备,配备专职负责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机制,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

3.运营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性能检查、保养、消毒并做好清洁维护。故障、损坏的车辆及时调运到运维仓库或固定维修点。

4.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它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提前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十)规范使用行为

1.运营企业应依法制定安全骑行、停放规范、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人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鼓励运营企业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使用人安全文明用车、规范停放;

2.使用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不得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随意违规停放、或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不得通过手机注册解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

(十一)加强运用互联网监管

1.运营企业将投入运营的车辆信息、使用人实名注册登记信息、个人信用评价信息、押金专用账户管理等信息接入综合行政执法局“数字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接受部门实时监管。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员、社区网格管理员、交通管理志愿者、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共享电动自行车未规范停放或者有其它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到城管平台,通知运营企业限时处理。

2.运营企业按季度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上报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投放规模、车辆分布区域、车辆使用频率、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使用情况及管理人员花名册等信息。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3.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监督管理

(十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部门抽查监管、社区驻点监管、企业交叉监管、商家市民随机监管的四级监管工作模式,重点发挥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和企业自纠自查作用。

(十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专题会议研究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专项考核机制,每年组织考核评定一次,并将考核评定结果纳入我市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十四)按照投放总量不变、运营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每年综合评定结果决定下一年各运营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数量,实行动态投放管理。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核考评依据。

(十六)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实施意见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动自行车,或者实施的标准、技术、能力达不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对照我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考核制度和本实施意见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考核和结果运用。造成严重侵害使用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等专题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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