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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第二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6-03 16:45:14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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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按照“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分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

二、清理通告期

通告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3日至2026年7月3日止。

三、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通告名单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继续经营的企业要自本通告期届满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补报年度报告并向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登记住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自本通告期届满前向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主动与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说明情况。

2.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自本通告期届满前向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3.符合吊销条件的,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启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清理程序

第二批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名单通过赤水市人民政府网、“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名单中的企业至通告期限届满前,应按照清理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通告期届满仍未整改、未联系或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本局将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记录。

五、法律后果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将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黑名单”,自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多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六、异议方式

名单中所列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在通告期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22887069

联系地址:赤水市锦绣路国投大厦23楼

特此通告。

附件: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名单(第二批).pdf

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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