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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赤水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1-04 11:40:28 文章字号: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3-01-04 11:40:28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文件原文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赤水市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为82.51%,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且新一轮森林防火期已经开始,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常态化治理,推动森林防灭火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及时发布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赤水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关于防火期适时发布禁火命令的要求制定。

(一)《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禁火时间

规定了从2023年2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禁火。

(二)禁火范围

赤水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2.严禁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3.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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