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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4-29 16:11:36 文章字号: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5-04-29 16:11:36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依据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渝、川、黔、滇四省(市)共同规划的省际高速公路通道,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区域高速公路网布局,推动遵义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加快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改善和提升赤水市交通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对推动赤水市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等具有重要意义。经赤水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相关规定,将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实施征收。

二、目标任务

拟完成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青苗、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的征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范围

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在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内的土地、青苗、住宅、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

(二)明确赤水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

(三)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标准执行。其中: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41000元/亩;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388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分配方案报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备案后实施。

(四)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1700元/m2、砖混结构1400元/m2、砖木结构1200元/m2、土木结构(含木质结构、泥夹壁结构)1100元/m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提供自己解决住房、不需安排安置房的书面承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自建。

2.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房屋按同类别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实行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屋价格以实际采购或评估计算,按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补差价,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补差价部分,原则自行承担。

3.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m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按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

4.周转过渡费

被征收房屋周转过渡费从签订协议后正式搬迁交房交钥匙起支付,周转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m2/月计算,每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发,最高计发面积不超过320m2(不含经营性房屋),按6个月计发。

5.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离、腾空、交房屋的,给予每户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奖励。

6.不予补偿情况

被征收建(构)筑物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

偿。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经营手续,同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正常经营,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费按20元/m2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五)明确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标准(即: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1640元/亩,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1552元/亩)据实计发青苗费。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建(构)筑物权利人、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调查表,调查各方签字确认,按方案标准据实计算,依法支付给相应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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