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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5-17 00:00:00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信息分类 | 赤府发 | 发文日期 | 2013-05-17 00:00:00 | 公开日期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赤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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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府发〔2013〕16号 |
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林木种植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促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森林法》、《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林木种苗管理,严格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不合格种苗进入我市。所有进入我市的林木种苗必须检疫合格,禁止引进不合格或不适宜我市种植的林木种苗,确保林木种苗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对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中街道、文华街道、金华街道、复兴镇、大同镇、天台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栽植苗木。凡是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的,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上述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种苗场必须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国土部门登记备案,不得擅自扩大种植规模,增加圃地面积。 五、未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0日内自行将苗圃场内的苗木、花卉移植出城市规划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各树木种场在现有种苗出售后,不得重新播种或新栽树木种苗,否则,在该种苗场土地被国家建设征收时,不给予经济补偿。 七、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木种苗场进行清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 此 通 告 2013年5月8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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