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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4-16 16:25:11 文章字号:

信息分类 赤府发 发文日期 2025-04-16 16:25:11 公开日期
文件编号 赤府发〔2025〕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有效性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赤府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以下简称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土地、青苗、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用于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建设。

二、征收范围

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在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规划红线内的土地、青苗、住宅、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

三、组织实施

征收主体:赤水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赤水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天台镇人民政府、复兴镇人民政府、大同镇人民政府、旺隆镇人民政府、葫市镇人民政府、长期镇人民政府、长沙镇人民政府。

市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范围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赤万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代表、渝赤叙高速公路(贵州段)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代表、测绘机构等,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现状调查表、绘制征地图,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和调查各方共同签字,调查结果需公示7日,并结合补偿登记最终确认调查结果。

土地征收聘请具备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测绘,第三方测绘机构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自行选择,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

(三)补偿标准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文件标准执行。其中: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41000元/亩;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388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分配方案报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备案后实施。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1700元/m2、砖混结构1400元/m2、砖木结构1200元/m2、土木结构(含木质结构、泥夹壁结构)1100元/m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提供自己解决住房、不需安排安置房的书面承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自建。

(二)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房屋按同类别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实行等价值置换,安置房屋价格以实际采购或评估计算,按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补差价,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补差价部分,原则自行承担。

(三)房屋征收测绘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结构、性质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现场实地测绘,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房屋权利人、项目业主代表、调查人等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见证并注明,不影响测绘结果。

测绘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若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认定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房屋附属设施权利人、装饰装修权利人、项目业主代表等,对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调查表,调查各方签字确认。

(五)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m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按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

(六)周转过渡费

被征收房屋周转过渡费从签订协议后正式搬迁交房交钥匙起支付,周转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m2/月计算,每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发,最高计发面积不超过320m2(不含经营性房屋),按6个月计发。

(七)奖励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离、腾空、交房屋的,给予每户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元/m2奖励。

(八)不予补偿情况

被征收建(构)筑物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经营手续,同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正常经营,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费按20元/m2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

(十)其他

1.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宅基地等权利证书交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办理产权注销手续。腾空被征收房屋完好交给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2.被征收房屋内的水、电、气、通讯、闭路电视及宽带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并将相关费用缴清。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

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标准(即:天台镇、复兴镇、大同镇1640元/亩,旺隆镇、葫市镇、长期镇、长沙镇1552元/亩)据实计发青苗费。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建(构)筑物权利人、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调查表,调查各方签字确认,按方案标准据实计算,依法支付给相应权利人。凡抢种、抢栽的树木或抢建、抢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公共基础设施类征收

征收范围内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不需迁移或改建的,先行按行业规范标准协商补偿,协商达不成意见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依据评估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征收协议货币补偿;需迁移或改建的,由工作专班、产权人、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原功能等效替代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方案需由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工作专班、产权人、项目业主按审定结果签订迁移或改建协议,由产权人自行负责实施,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涉及迁改所有费用项目业主承担。

八、签订协议、支付补偿

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与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六份,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三份,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工作专班各一份。

九、社会保障

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批复》(遵府函〔2017〕126号)文件社保标准,项目业主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费用缴纳到赤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土地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和市人社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十、强制征收

对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后在规定时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土地决定书、补偿决定书,责令限期迁离房屋或交出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产权人逾期拒不迁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责令限期迁离房屋或交出土地。

十一、其他

(一)有关情况处理

1.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等,产权人、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产权不明的,依法经市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并作出补偿决定书,补偿款暂存于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被授权人。

2.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只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产生法律和经济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向被征收人结清相关费用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建(构)筑物有抵押关系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依法妥善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承担。

3.暂未认领坟墓,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搬迁,并完善相关搬迁资料,补偿费用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

4.临时用地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流转,流转期限为土地承包期内。流转费标准原则不超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标准,临时用地到期后由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复垦,复垦后的土地交由村(居)民委员会管理。临时用地的用地手续由使用人自行办理。

5.因项目施工造成红线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构(建)筑物,由工作专班、项目业主、遵义市交通重大项目建设群工保障工作组、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现场共同认定后,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因项目施工造成红线外难以耕种管理的边角地,在路基成形后,由工作专班、项目业主、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现场共同认定后,按“只补偿不征收”的原则,按此方案标准执行。涉及临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征收工作经费

征收工作经费,按遵义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协议执行,主要用于土地、房屋征收和相关群工协调等工作。

(三)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特殊个案,按照遵义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一事一议”办理流程的通知》(遵高建办发〔2018〕11号文件)办理。

附件:1.附属设施、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成林林木补偿标准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

6.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7.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附件1

附属设施、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沼气池

元/m³

50


畜圈

木质

元/m²

60


砖砌

元/m²

90


石砌

元/m²

90


围墙

砖砌

元/m²

240


石砌

元/m²

150


简易

元/m²

30


晒坝

混凝土

元/m²

50

5厘米以上

青石

元/m²

50


简易水泥地坪

元/m²

30

5厘米以下

石坝

元/m²

50


水泥板

元/m²

80


堡坎

毛石堡坎

元/m³

80


浆砌垒石堡坎

元/m³

120


条石毛堡坎

元/m³

200


条石干砌堡坎

元/m³

220


条石浆砌堡坎

元/m³

300


条石清砌堡坎

元/m³

380


混凝土堡坎

元/m³

380


增氧机

元/台

600


抽水机

元/台

600


铁丝网

元/m

10-30


鱼塘殖育费

元/亩

1600


鱼塘开挖

元/亩

1600


搬迁费

元/亩

1200


抽水管ɸ

元/m

2


水泥排水管50ɸ

元/m

100


水池、水窖、粪池

钢筋混凝土

元/m³

600


砖砌

元/m³

350


浆砌石质

元/m³

300


土质

元/m³

50


石水缸

元/个

200


石水盆

元/个

100


粮仓

元/m³

50


花台花池

元/m²

60


简易棚

元/m²

100


彩钢棚

元/m²

150


不达层高及简易结构房屋

土木结构

元/m²

330


砖木结构

元/m²

400


砖混结构

元/m²

500


坟墓

土坟

元/座

3000


毛石坟

元/座

3500

砌石坟

元/座

4000

元/块

1000

碑帽

元/座

500

猪槽

元/个

100


下杆外线

元/户

1000


石桥

元/m

150


石磨

元/套

200


石舂

元/个

120


烟囱

元/m

50


滑丝

元/套

1000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

单位

标准

瓷粉

元/m²

10

瓷粉加乳胶漆

元/m²

20

仿瓷

元/m²

7

仿瓷加乳胶漆

元/m²

23

室内墙砖

元/m²

40

墙纸

元/m²

10

墙布

元/m²

60

木墙裙

元/m²

80

瓷砖墙裙

元/m²

60

电视墙

元/m²

70

木制吊顶

元/m²

140

石膏板吊顶

元/m²

30

铝塑板吊顶

元/m²

100

层板吊顶

元/m²

40

塑料扣板

元/m²

60

贴砖、外墙漆

元/m²

40

琉璃瓦

元/m²

110

窗户雨棚

元/m

50

60cm×60cm以下地板砖

元/m²

45

60㎝×60㎝地板砖

元/m²

45

60cm×60cm以上地板砖

元/m²

60

80cm×80cm地板砖

元/m²

80

100cm×100cm地板砖及以上

元/m²

100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元/m²

100

耐磨抛光地板砖

元/m²

100

大理石

元/m²

150

花岗石

元/m²

170

实木地板

元/m²

120

竹地板

元/m²

120

拼花地板

元/m²

140

简易木地板

元/m²

30

强化复合木地板

元/m²

70

踢脚线

元/m

5

大理石踢脚线

元/m

10

铝合金卷帘门

元/m²

100

铝合金门窗

元/m²

140

铝合金窗+防盗窗

元/m²

190

铝合金窗+纱窗

元/m²

190

纱窗

元/m²

80

厕所玻璃门

元/道

300

客厅玻璃门

元/m²

350

不锈钢防盗门

元/m²

100

防撬(防盗)门

元/道

1500

铁杆窗

元/m²

100

钢条防盗窗

元/m²

60

普通门套

元/道

120

三合板、椴木阂套

元/道

120

实木大门

元/道

900

实木大门

元/m²

100

成品门

元/道

800

玻璃门

元/套

500

雕花门

元/道

900

木质窗

元/m²

60

木质大门

元/m²

200

落地门窗

元/m²

100

窗套

元/m

20

木质

元/m

30

钢条

元/m

25

铸铁

元/m

120

铁艺花

元/m

100

不锈钢

元/m

50

玻璃栏板及扶手

元/m²

400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元/m²

110

厚度8mm以上

元/m²

150

壁柜

元/m

300

吊柜(高700mm)以下

元/m

70

装饰柜

元/m

100

组合衣柜

元/m²

500

鞋柜

元/m²

120

台式面盆

元/套

260

洗手盆

元/个

200

浴缸

元/套

400

便盆

元/个

50

蹲式大便器

元/个

50

坐式大便器

元/个

200

水箱

元/个

200

浴霸

元/个

300

沐浴莲蓬

元/套

200

镜子

元/套

100

固定镜子

元/套

150

不锈钢面盆

元/套

100

输水

管道

110mm(PE管)

元/m

60

50mm(PE管)

元/m

15

32mm(PE管)

元/m

8

20mm(PE管)

元/m

6

12mm(PE管)

元/m

4

6mm(PE管)

元/m

2

壁橱

贴砖

元/m²

250

未贴砖

元/m²

200

管线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300m²内

元/套.户

2000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300-500m²

元/套.户

3500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500m²以上

元/套.户

5000

室内暗线、管

元/m²

8

室内明线、管

元/m²

3

室外线、管

元/m

3

简易土灶台

元/m

200

贴砖灶台

元/m

300

预制组合式灶台

元/m

400

大理石灶面

元/m

500

隔断

元/m²

250

隔热片

元/m²

40

太阳能

元/个

200

卫星接收设备

元/套

280

电热水器

元/台

200

水表

元/个

50

电表

元/个

300

闭路电视

元/户

300

有线电视

元/户

200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户

10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50

空调台式(柜式)

元/台

800

空调挂式

元/台

400

监控搬迁费

元/套

1800

三相电

元/户

2500

照明设施

元/户

1800

灯具

元/户

1500

自来水设施

元/户

800

抽油烟机

元/个

500

排气扇

元/个

100

天然气

元/户

3900

附件3

成林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标准

浆果类

葡萄、猕猴桃

产前期2年以下(含2年)

元/亩

1000

产前期2-6年(含6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6-10年

元/亩

4000

盛产期(10年及以上)

元/亩

8000

柑果类

柑、桔、橙、柚类

产前期(2-6年含6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6-10年含10年)

元/亩

4000

盛产期(10年及以上)

元/亩

8000

坚果类

板栗、夏威夷果、核桃

产前期(2-9年以下含9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9-15年含15年)

元/亩

4000

盛产期(15年及以上)

元/亩

8000

乔木类

花椒、漆树

产前期(2-3年以下含3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3-7年含7年)

元/亩

3500

盛产期(7年及以上)

元/亩

7000

杜仲、黄柏、银杏、油桐

产前期(7年以下含7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7-10年含10年)

元/亩

4000

盛产期(10年及以上)

元/亩

8000

杉、水杉、松

密度为160棵/亩以上

元/亩

4000

阔叶树

密度为160棵/亩以上

元/亩

3000

杉(松)阔混交林

密度为160棵/亩以上

元/亩

3000

灌木类

茶树

产前期(2-4年以下含4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4-7年、含7年)

元/亩

3500

盛产期(7年及以上)

元/亩

7000

竹林

笋类竹(楠竹、苦竹、麻竹、菁竹)

产前期(1-2年以下含2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2-5年)

元/亩

3000

盛产期(5年及以上)

元/亩

6000

杂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

初、衰产期

元/亩

3000

盛产期

元/亩

5000

其他

薪碳林

产前期(1-2年以下含2年)

元/亩

2000

初产、衰产期(2-5年含5年)

元/亩

3000

盛产期(5年及以上)

元/亩

4000

石斛、白芨、黄精

一年生

白芨、石斛3000(株、窝)/亩,黄精6000株/亩

元/亩

4500

二年生

白芨、石斛3000(株、窝)/亩,黄精6000株/亩

元/亩

6000

三年生

白芨、石斛3000(株、窝)/亩,黄精6000株/亩

元/亩

9000

四年生

白芨、石斛3000(株、窝)/亩,黄精6000株/亩

元/亩

12000

五年及以上

白芨、石斛3000(株、窝)/亩,黄精6000株/亩

元/亩

15000

白芍

2年以下(含2年)

2400丛/亩以上

元/亩

2000

2年-4年(含4年)

2400丛/亩以上

元/亩

4000

4年以上

2400丛/亩以上

元/亩

6000

附件4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桃、李、杏、柿子、樱桃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杨梅、青果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桂圆、荔枝

胸径1厘米以下(含1厘米)

元/株

10

桂圆距地面1米高处量算胸径;荔枝在第一分枝以下量算胸径

胸径1—3厘米(含3厘米)

元/株

40

胸径3一5厘米(含5厘米)

元/株

120

胸径5—8厘米(含8厘米)

元/株

40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0

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

元/株

1000

胸径15—25厘米(含25厘米)

元/株

2800

胸径25-31厘米(含31厘米)

元/株

4000

胸径31厘米以上

元/株

6400

花红、梨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枇杷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香蕉

苗(不足1米的)

元/株

3


苗(1米高算起)

元/株

10


挂果

元/株

2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株

10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4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50


银杏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3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樱桃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花椒、漆树

苗期

元/株

5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50


盛产期

元/株

150


罗汉松

胸径1厘米以下(含1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厘米(含3厘米)

元/株

40


胸径3一5厘米(含5厘米)

元/株

120


胸径5-—8厘米(含8厘米)

元/株

400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0


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

元/株

1000


胸径15-25厘米(含25厘米)

元/株

2800


胸径25厘米及以上

元/株

4000


板栗、夏威夷果、核桃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衰产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400


松、杉、柏、香樟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5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15


胸径10—15厘米(含15厘米)

元/株

30


胸径15—20厘米(含15厘米)

元/株

50


胸径20—3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70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元/株

90


黄桷树

胸径2--5厘米(含5厘米)

元/株

50


胸径5-12厘米(含12厘米)

元/株

100


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200


胸径20-3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400


胸径30-4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800


胸径40厘米以及上

元/株

1000


楠木

胸径2-5厘米(含5厘米)

元/株

50


胸径5-12厘米(含12厘米)

元/株

100


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20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400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元/株

800


桂花

胸径1厘米以下(含1厘米)

元/株

5


胸径1-2厘米(含2厘米)

元/株

20


胸径2-5厘米(含5厘米)

元/株

50


胸径5-15厘米(含15厘米)

元/株

150


胸径15-25厘米(含25厘米)

元/株

400


胸径25厘米及以上

元/株

8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象椿树、油桐

胸径2-6厘米(含6厘米)

元/株

15


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厘米及以上

元/株

100


青杆及其它杂树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10

高度在1.5m、胸径5cm以下不补偿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3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元/株

150

水犁子

元/株

15

楠竹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5

每增加1厘米增加1元

胸径5—8厘米(含8厘米)

元/株

7

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9

胸径10—12厘米(含12厘米)

元/株

11

胸径12厘米及以上

元/株

13

杂竹

栽种1年以上

元/吨

480

按当年实际可采伐量计算


附件5

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容器苗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10厘米(元/株)

容器口径>10厘米(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1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

<0.2

0.15

≥0.2
<0.3

0.28

≥0.3

0.33

0.50

0.85

对大于1年生的留圃苗,每年每亩另补助土地费和劳务费2500元。

2

杨树、泡桐、刺槐

<0.8

0.30

≥0.8
<1.0

0.70

≥1.0
<1.2

1.00



地径1.2厘米以上苗木。

3

喜树、梓木、楸树、苦梀、檫树

<0.7

0.30

≥0.7
<1.0

0.57

≥1.0

0.67

1.80


4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0.3

0.30

≥0.3
<0.8

0.50

≥0.8

0.70

2.00


5

女贞

<0.5

0.31

≥0.5
<0.7

0.57

≥0.7
<1.0

0.68



地径1.0厘米,1.0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2元;地径3.0厘米5.0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6元;胸径5.0厘米,23.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1.2元。

6

香椿、栾树

<0.5

0.32

≥0.5
<0.7

0.60

≥0.7
<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7.5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

7

桂花、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银杏等绿化苗木

<0.3

0.60

≥0.3
<0.4

0.8

≥0.4
<0.8

1.50

3.00

4.50

地径0.8厘米,2.0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地径3.0厘米22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胸径5.0厘米,103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8.1元。

8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0.5元/株,容器苗1.0元/株;2年生裸根苗1.0元/株,容器苗2.0元/株;3年及3年生以上裸根苗3.0元/根,容器苗5.0元/株。
形成球状:冠幅≥30<50厘米,50元/个;冠幅≥50<80厘米,80元/个;冠幅≥80厘米,每增加1厘米,每个增加1.5元。
小叶黄杨形成球状:冠幅≥20<30厘米,50元/个;冠幅≥30<50厘米,100元/个;冠幅≥50<100厘米,150元/个;冠幅≥100厘米,200元/个。

说明:1.对播种木未出土的实生苗补助8000元/亩,容器补助12000元/亩。2.对出土而未到10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85%执行。3.对平均地径≥0.8≤1.9厘米、苗龄1-5年生的移植苗木,控制密度为10000株/亩,平均地径≥2.0厘米、苗龄5年生以上,控制密度为3000株/亩,超过控制密度的苗木不计价。4.死苗不计价;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5.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模差异较大,采取样方调查,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Ⅰ级以上的苗木,按Ⅰ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6.同一树种、同一苗龄的苗木设置样方调查苗木株数:(1)1年生苗木设1×1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2)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未达5厘米的苗木设2×2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3)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5厘米的苗木,平均每亩设1个10×10米样方。7.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75%。8.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兰海高速遵贵扩容工程(遵义境)超密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的通知》(遵府办函〔2016〕144号)文件执行。


附件6

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嫁接口径(厘米)

标准

(元/株)

备注

1

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等

<0.6

3

本表未列入的嫁接苗,按本地区上年度相应苗木的市场价的一倍计价

≥0.6

6


2

杨梅、核桃

<0.7

3.5


≥0.7

7


3

柑桔、脐橙、柚子

<0.6

1.75


≥0.6

3.5


附件7

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树种

密度(棵、笼、株/亩)

树种

密度(棵、笼、株/亩)

树种

密度(棵、笼、株/亩)

黄柏

46

板栗

60

梨树

74

漆树

90

李子

74

用材林

220

厚朴

222

花椒

220

茶叶

5500

杜仲

222

杂竹

56

楠竹

42

核桃

17

枣子

56



油桐

60

白夹竹

(水竹)

56



葡萄(猕猴桃、提子)

110

柿子

48



柑、桔、橙、柚类

74

桃树

74



杨梅(枇杷)

74

杏树

74



注:1.每亩株数超过上述规定,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2.成片竹林最高密度为每亩1330株,地径2cm以下的不予补偿;同时零星林木每亩的补偿不得超过同类树木成片林每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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