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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 2025-12-31 17:20:56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 信息分类 | 赤府发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17:20:56 | 公开日期 | |
| 文件编号 | 赤府发〔2025〕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赤府发〔2025〕11号
为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从源头强化水土流失防控,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实施意见》(黔水保委办字〔202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赤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已全面完成,并通过贵州省水利厅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涉及金华街道、复兴镇、大同镇、旺隆镇、葫市镇、元厚镇、官渡镇、长期镇、长沙镇、两河口镇、丙安镇、天台镇、宝源乡、石堡乡、白云乡等15个乡镇(街道),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93206.09公顷,共计1115个图斑,划定面积占赤水市土地总面积的50.32%。
二、管控要求
(一)法律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管理要求: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不得开垦种植农作物。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做好保护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范围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性质,相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仍受法律保护。
(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进行开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赤水市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图
2.赤水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赤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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